【考点一】银行卡概述:
1.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银行卡分类
分类标准 |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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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
(1)信用卡(可透支) |
①贷记卡(无金) |
②准贷记卡(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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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记卡(不可透支) |
①转账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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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专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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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储值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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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币种不同 |
人民币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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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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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不同 |
单位卡(商务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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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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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载体不同 |
磁条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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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卡(IC) |
【考点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1.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单位领卡
凡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2)个人领卡
①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②个人贷记卡申领条件
a.年满18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
b.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
c.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们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3)单位人民币卡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动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④销货收入不得存入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⑤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4)单位外币卡
①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5)个人人民币卡账户
①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
②个人的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6)个人外币卡账户
①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
②从个人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7)注销
①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费用后可申请销户。
②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③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2.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业务 |
渠道 |
限额 |
现金提取 |
ATM |
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
柜面 |
协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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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转账 |
各渠道 |
协议约定 |
现金充值 |
各渠道 |
协议约定(发卡银行可以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 |
【考点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银行卡计息 |
准贷记卡及借记卡存款 |
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
信用卡 |
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0.5‰,下限为日利率0.5‰的0.7倍(打7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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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费 |
(1)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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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利率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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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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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收取超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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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取的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
【考点四】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1.银行卡收单的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1)特约商户管理
①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②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业务,内容:
a.受理银行卡种类;
b.开通的交易类型;
c.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变更;
d.资金结算周期;
e.结算手续费标准。
③收单机构应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2)业务与风险管理
时点 |
采取措施 |
认定为风险等级较高商户时 |
对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风险准备金等并不停止其交易 |
发生风险事件时 |
(1)延迟资金结算 (2)暂停银行卡交易 (3)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
收费项目 |
收费方式 |
费率及封顶标准 |
收单服务费 |
收单机构&商户协商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发卡行服务费 |
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 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
借记卡:≤0.35% (单笔封顶13元) |
贷记卡:≤0.45% (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